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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国税稽公[2014]23号(东莞市驰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5/11/6 17:17:54      点击: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东国税稽[2014]23

东莞市驰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4190058473412X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于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东国税稽处〔2014201号)。详细内容请浏览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05/bsfw/tzgg/index.html政务公开栏。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国税稽处〔2014201


东莞市驰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4190058473412X

我局于2014827日至20141031对你公司201291日至20141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111成立,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李洪莲,前法定代表人文俊安,经营地址是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旧工业区,经营范围是产销、加工五金制品。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向湘潭衡发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4300122140,发票号码为00725884007258850073782200737823;合计金额341,868.72元,合计税额58,117.68元,价税合计399,986.40

根据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3030000140001,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公司已于20133月至7月期间分别持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横沥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58,117.68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58,117.6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第(一)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横沥税务分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