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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国税稽公[2015]86号(东莞市冠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5/11/5 17:23:31      点击: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东国税稽[2015]86

东莞市冠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41900577943425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由于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检通一〔2015592号)。详细内容请浏览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ub/001005/政务公开栏。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东国税稽检通一2015592

东莞市冠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关焕锋,蔡兆元等人,自20151016对你(单位)2014912015831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