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送达公告(大朗国税告[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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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到我局缴纳有关税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大朗国税催告字〔2015〕1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在2015年3月20日前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缴纳2014年5月1日到2014年5月31日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684528.16元(大写:陆拾捌万肆仟伍佰贰拾捌元壹角陆分),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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