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碣]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碣税务分局送达公告(石碣国税告〔2015〕0101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碣税务分局
送 达 公 告
石碣国税告〔2015〕0101号
东莞市石碣澳龙运动用品厂: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到我局缴纳有关税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石碣国税通〔2015〕072201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在2015年8月22日前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碣税务分局缴纳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31日期间应缴税款(小写)39421.61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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