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的公告
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有关规定,请各出口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一、对于2013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2014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
二、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在2014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7种情形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至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在2014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企业应在2014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请各出口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做好各项申报工作。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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