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2.2版)修改情况对照表
2015/11/13 10:51:38 点击:
纳税服务规范修改情况表 | |||||||||
该表根据(2015年2月1日---2015年5月22日)新增文件中涉及纳税服务规范修改的内容填写,并与征管规范有关内容对应 | |||||||||
序号 | 事项编号 | 事项名称 | 修改类型 | 修改项目 | 修改情况 | 修改说明 | 修改依据 |
需要修改的 表证单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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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1 | 1.1.3—003 |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 取消异地,扩大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
2 | 1.1.3—003 |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 根据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补充。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
3 | 1.7.2-018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取消转下一环节审批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4 | 1.7.2-018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4)提供网上审批备案服务。 | (4)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 取消转下一环节审批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5 | 2.1.1—02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政策变化,修改为资格登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6 | 2.1.1—02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批。 |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7 | 2.1.1—02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8 | 2.1.1—02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9 | 2.1.1—02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4)提示纳税人申请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录入相关信息,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0 | 2.1.1—02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1)提供免填单服务。(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3)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0个工作日。 |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办理服务。 |
基本规范修改为即办业务 | ||
11 | 2.1.2-22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与2.1.1—021合并,新办企业、未达标准企业、达标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流程、报送资料一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2 | 2.1.3-023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政策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3 | 2.1.3-023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批。 |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4 | 2.1.3-023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5 | 2.1.3-023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6 | 2.1.3-023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签收纳税人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7 | 2.1.3-023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1)提供免填单服务。(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3)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0个工作日。 |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办理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8 | 2.2.1—02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
19 | 2.2.1—02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予以认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
20 | 2.3 |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
21 | 2.3 |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办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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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4.1—038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
根据总局公告2015,29号文中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 |
23 | 2.4.1—038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
24 | 2.4.1—038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
25 | 2.4.2—039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
26 | 2.4.2—039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
27 | 2.4.3—040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
28 | 2.4.3—040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
29 | 2.4.4—041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
30 | 2.4.4—041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
31 | 2.5.1—042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白酒)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该事项为依职权事项,删除 | ||||
32 | 2.5.2—043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卷烟)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该事项为依职权事项,删除 | ||||
33 | 2.5.5—046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经司局确认调整到申报纳税规范 | ||||
34 | 2.5.8—049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35 | 2.5.8—049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 |||
36 | 2.5.8—049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修改 | |||
37 | 2.5.8—049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按规定程序节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转下一环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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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5.8—049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 提供网上报备服务。 | |||
39 | 2.5.9—050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 | |||
40 | 2.5.11—052 |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
41 | 2.5.11—052 |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新增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基本流程同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 |||
42 | 2.5.11—052 |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 | ||
43 | 2.5.11—052 |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 | 修改为即办业务,不涉及进度查询 | ||
44 | 2.5.15—056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司局建议删除,对业务重新梳理,增加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事项 | ||||
45 | 2.5.15—237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中新增事项。 |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
46 | 2.5.15—237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交易事项。 | ||||
47 | 2.5.15—237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5)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6)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7)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8)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9)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10)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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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5.15—237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新增事项 | 基本流程 | 基本流程同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基本流程】 | ||||
49 | 2.5.15—237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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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5.15—237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提供网上报备服务。 | ||||
51 | 2.5.16-2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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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5.16-2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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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5.16-2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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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5.16-2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新增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
55 | 2.5.16-2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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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5.16-2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办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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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3.1.1—057 | 增值税发票核定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4)发票专用章印模 |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 增加资料提供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根据实际情况。 | |
58 | 3.1.1—057 | 增值税发票核定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8)提示纳税人网上认证、抄报税办理和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发行事宜。 | (8)提示纳税人发票认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 | 叙述更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59 | 3.1.3—059 | 普通发票核定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4)发票专用章印模 |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 增加资料提供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根据实际情况。 | |
60 | 3.1.4—060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Ø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 县级业务 | 取消审批,由县级税务机关确认申请,取消市级和省级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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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3.1.4—060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4)发票专用章印模 |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 增加资料提供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根据实际情况。 | |
62 | 3.1.4—060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
取消审批,只需确认,不需要判定是否通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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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1.4—060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删除事项 | 升级规范 | (1)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可由其总机构选择向总机构所在地省、市税务机关申请。 | 根据征科司的意见删除 | |||
64 | 3.1.6—062 |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6)提示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 (6)提示纳税人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 实际情况:发票调整变化不需要金税卡变更。 | ||
65 | 3.1.12—068 | 发票退回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因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 补充叙述 | ||
66 | 3.2.1—069 | 专用发票代开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对业务叙述进行详细化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 |
67 | 3.2.1—069 | 专用发票代开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
71 | 3.2.4—07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审核后开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根据发票升级版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2 | 3.2.4—07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份。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 根据2015年第19号公告内容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3 | 3.2.4—07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删除事项 | 报送资料 |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4 | 3.2.4—07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提示经办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 根据2015年第19号公告内容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5 | 3.2.5—073 |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核对后开具。 |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根据2015年第19号公告内容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6 | 3.2.5—073 |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 根据2015年第19号公告内容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7 | 3.2.5—073 |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删除事项 | 报送资料 |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 ||||
78 | 3.2.5—073 |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 根据2015年第19号公告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叙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79 | 3.2.5—073 |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根据2015年第19号公告内容补充表格完整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80 | 3.3.1—074 | 发票验旧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 取消对一般纳税人的范围限定 | ||
81 | 3.3.2—075 |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取消对专用发票的限制 | ||
82 | 3.3.2—075 |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3)提醒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的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83 | 3.3.2—075 |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删除事项 | 升级规范 | (1)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 ||||
84 | 3.3.5—078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新增事项 | 基本流程 | 去除受理通知书 | ||||
85 | 3.3.6—239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新增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
||
86 | 3.3.6—239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新增事项 | 同上 | ||
87 | 3.3.6—239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1)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海关缴款书原件(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
新增事项 | 同上 | ||
88 | 3.3.6—239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新增事项 | |||
89 | 3.3.6—239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上传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在每个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反馈上月稽核比对结果。 (2)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分别情况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提醒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办税服务厅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如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上传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办税服务厅申请数据核对。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办税服务厅转下一环节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新增事项 | 同上 | ||
90 | 4.1.1—08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
新增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 ||
91 | 4.1.1—08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新增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 ||
92 | 4.1.2—08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
新增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 ||
93 | 4.1.2—08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 | 新增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 ||
94 | 4.2.1—086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3份(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修改卷烟类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 |
95 | 4.2.1—086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新增纳税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 ||
96 | 4.2.2—087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新增减免税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 ||
97 | 4.2.3—088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新增减免税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 ||
98 | 4.2.4—089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新增减免税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 ||
99 | 4.2.5—240 | 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业务描述】从事电池、涂料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Ø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免征消费税事项。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
新增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
100 | 4.2.6—090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 新增减免税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 ||
101 | 4.3.1—091 | 营业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 新增减免税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 ||
102 | 4.5.1—093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4年版)》3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 修改申报表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 |
103 | 4.5.1—093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 |||
104 | 4.5.1—093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新增建筑业报送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 ||
105 | 4.5.2—094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 变更申报表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 |
106 | 4.5.2—094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 取消申报表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 |
107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 新增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
108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新增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 ||
109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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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 新增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 ||
111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
新增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
112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修改分配表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 |
113 | 4.5.4—096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3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 |||
114 | 4.5.4—096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3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 |||
115 | 4.5.7—099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名称增加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 |
116 | 4.5.7—099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份 | 季度和年度申报表合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 |
117 | 4.5.7—099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取消申报表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 |
118 | 4.5.9—10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名称增加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 |
119 | 4.5.9—10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季度和年度申报表合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 |
120 | 4.5.9—10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取消申报表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 |
121 | 4.5.10—24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所得税司意见,从原第二章认定规范中调整到申报纳税规范,并进行修订 | |||
122 | 4.5.10—24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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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4.5.10—24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报送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 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5)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6)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7)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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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4.5.10—24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见流程图 | ||||
125 | 4.5.10—24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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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4.5.10—24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备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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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4.6.1—102 |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 新增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
128 | 4.6.2—103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3份。 |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3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 增加填报条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
129 | 4.6.2—103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新增《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 新增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
130 | 4.18.1—118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填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 ||||
131 | 5.1.1-140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32 | 5.1.1-140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 变更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 |
133 | 5.1.1-140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 变更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 |
134 | 5.1.1-140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基本规范 |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退税事项 | |||
135 | 5.1.2-141 |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类优惠办理 |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36 | 5.1.2-141 |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黄金、铂金及铂金制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业务描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01012706)。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 (3)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5、01064016)。 (5)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 (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 (7)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64204)。 (8)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2)。 (9)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9)。 (10)部分保税港区提供特定增值税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30302)。 (1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0)。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 |
变更内容,增加减免税性质代码 | ||
137 | 5.1.3-142 |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相关事项合并到增值税优惠备案子项中 | 删除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38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139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2)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3)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8)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10)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11)血站增值税优惠。 (12)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13)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1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15)边销茶增值税优惠。 (16)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 (17)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1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19)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20)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21)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23)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2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优惠。 (2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增值税优惠。 (26)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27)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2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29)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30)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31)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32)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33)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34)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3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3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 (37)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 (38)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39)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40)美国ABS船级社增值税优惠。 (41)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 (4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优惠。 (4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5)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 (6)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04、01092312)。 (7)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 (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 (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 (10)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1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2、01064009、01064010)。 (12)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 (13)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 (14)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15)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16)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 (17)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 (18)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1)。 (19)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 (20)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2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 (22)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1)。 (23)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 (24)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 (25)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 (2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9)。 (27)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 (2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6)。 (29)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4)。。 (30)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6)。 (31)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 (3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 (33)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 (3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6)。 (3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 (36)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 (37)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4、01092210、01092304、01092312)。 (38)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 (3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40)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0)。 (4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2)。 (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1)。 (4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3002)。 (44)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2)。 (45)美国ABS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0)。 (46)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 (47)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 (4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 (49)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 (50)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2)。 (5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3)。 (5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4)。 (5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 (54)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2)。 (55)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3)。 (56)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4)。 (57)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1、01042803、01042804、01045301、01045302)。 (58)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 (5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 (60)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 (61)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2)。 |
变更内容,新增减免税性质代码 | ||
140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以申报表代替)。 |
|||
141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产品等级证明,或者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质量合格报告,或者产品质量执行标准,或者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明、执业登记证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 ||
142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报送资料 |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需各地再多要求资料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 ||
143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 | |||
144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 |||
145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明确备案流程 | ||
146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明确备案资料变化后的流程 | ||
147 | 5.2.1-144 |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消费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48 | 5.2.2-145 | 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相关事项合并到消费税优惠备案子项中 | 删除内容 | |||
149 | 5.2.3-146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150 | 5.2.3-146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3)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2)。 (2)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 (3)废弃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 (4)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 (5)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6)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5)。 (7)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 (8)以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 (9)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
变更内容 | ||
151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4)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办理: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原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
增加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 |||
152 | 5.3.1—147 | 营业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相关事项合并到营业税优惠备案中 | 删除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53 | 5.3.2—148 | 营业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营业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54 | 5.3.2—148 | 营业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 (2)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3)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 (5)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 (8)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1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1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 (13)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 (14)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 (15)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 (16)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 (17)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营业税优惠。 (1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 (19)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 (2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22)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惠。 (23)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 (2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 (25)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业税优惠。 (2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 (2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 (28)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 (29)中国期货保障基金公司营业税优惠。 (3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 (31)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 (3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 (3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 (35)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3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 (3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 (38)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39)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 (40)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4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 (42)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43)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 (44)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 (45)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 (46)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 (4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惠。 (4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49)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修复保护服务营业税优惠。 (50)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营业税优惠。 |
【业务描述】 营业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2701) (2)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11803、03011806)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3)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6)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11804、 0301180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03011804)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03011807) (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11715) (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3019901) (6)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3011714) (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711)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713) (9)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2707) (10)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1402、0310321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03101402)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03103212) (11)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2704) (12)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03123401) (13)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2708)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 入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3211) (1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4) (16)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 码:03083914) (1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3225) (18)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12704) (1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2706) (2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2705) (2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3605、 03013606、03013607、03013608) (22)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5、03011808) (23)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1404) (24)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03129910) (25)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营业税优惠。(减免性 质代码:03099903) (2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83908) (27)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83904) (28)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81503) (2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减免 性质代码:03011707) (30)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 惠。(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3) (31)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81505) (32)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减免 性质代码:03083910) (3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 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83907) (3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81519) (3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 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29909) (3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03092305) (37)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91502) (3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29911) (39)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 训班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1406) (4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03101407) (41)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3220) (42)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1405) (4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 码:03121301) (44)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减 免性质代码:03129999) (45)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3604) (46)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29999) (4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712) (48)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 码:03129999) (49)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20701) (50)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21905) (51)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21906) (52)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708) (5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 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3222) (5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91507) (55)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修复保护服务营业 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3223) (56)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103224) (57)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42802、03045301、 03045302、03045303) ——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免性 质代码: 03045301) ——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非个体、个人)免征营业 税(减免性质代码: 03045302) ——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个体、个人)免征营业税 (减免性质代码: 03045303) |
增加内容 | ||
155 | 5.3.2—148 | 营业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营业税优惠。 (2)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优惠。 (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 (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 (6)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 (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 申请表单《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材料。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 况说明。 (2)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 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雇工 8 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 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④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雇工 8 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 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 院判决书原件。 ②继承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 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 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 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 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 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 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3)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 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6)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8)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 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 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证》原件及复印件。 (23)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报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 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报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文化 体育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5)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营业税优 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27)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8)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30)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 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31)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2)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 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 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3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及接受贷款 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 (37)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 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 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具票据存根。 (39)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 训班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1)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42)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4)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5)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6)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境外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 明材料。 (4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 料。 ——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48)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军队系统资质证明材料。 (49)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0)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 材料。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 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51)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 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 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52)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 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 (5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55)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修复保护服务营 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56)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57)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
变更内容 | ||
156 | 5.4.1—149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57 | 5.4.1—149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58 | 5.4.1—149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 |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59 | 5.4.2-150 |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
160 | 5.4.2-150 |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 (6)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 |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701)。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 (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1)。 (7)新能源车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2)。 (8)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099901)。 (9)“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 (10)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 (11)防汛、森林消防车免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 (12)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99)。 |
变更内容 | ||
161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内容,将原事项变更为备案事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62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 变更内容,将原事项变更为备案事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63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删除事项 | 报送资料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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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64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
(1)非居民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品税收益条款的,需提供如下资料(填报或提交……中文文本): 1)各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不同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选择提交资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无代理人的无需提供)。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
变更内容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 | |
165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2)非居民企业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应提供: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②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③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④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⑤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②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③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④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⑤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
(2)非居民企业办理享受其他税收协定条款,需提交如下资料(填报……中文文本): 1)各条款协定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待遇的亦可提供由缔约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2)不同税收协定条款选择提交资料 ——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无需提供,但需说明何时办理的合同备案)。 ——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享受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适用)。 ——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享受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适用)。 ——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适用)。 ——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享受国际运输条款适用)。 |
增加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 |
166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 | |||
167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变更内容 | ||
168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4)本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修改内容 | ||
169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5)非居民企业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 | 增加内容 | |||
170 | 5.5.2—15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171 | 5.5.2—15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04083904)。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04083907)。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120601)。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61002)。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04081516,04081517)。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 代码:04129910)。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 免性质代码:04064005)。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121302)。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 质代码:04024401)。 (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99905)。 (1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1)。 (1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 (1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21201)。 (16)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61008)。 (17)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 (1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 04024508)。 (1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 代码:04049904,04049907)。 (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 (2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103214)。 (2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 质代码:04103206)。 (2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23003)。 (24)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11801、04013607)。 (2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21907)。 (2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1913)。 (2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 (28)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5)。 (2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 性质代码:04012703)。 (3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 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 (31)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 04129920)。 |
增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99905)删除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单列) | |||
172 | 5.5.2—15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增加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 ||
173 | 5.5.2—15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查账征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申报表修订前,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填列。 |
(1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 变更内容 | ||
174 | 5.5.2—15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报送资料 | 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办理(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应提供: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②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③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④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⑤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②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③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④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⑤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 删除内容 | |||
175 | 5.6.1—153 | 个人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相关事项合并到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中 | 删除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76 | 5.6.1—154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77 | 5.6.1—154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 (2)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7)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 (8)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3)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8)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 |
变更内容 | ||
178 | 5.6.1—154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1)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 (2)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7)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 |
删除内容 | |||
179 | 5.6.1—154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8)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 申请表单《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申请表单《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 变更内容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 |
180 | 5.6.1—154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同“5.1.3—142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变更内容 | ||
181 | 5.6.2—155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82 | 5.6.2—155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1)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 删除内容 | |||
183 | 5.6.3—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所得税司意见单独列示 | |||
184 | 5.6.3—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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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5.6.3—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选择提交资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无代理人的无需提供)。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2)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条款协定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待遇的亦或提供由缔约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选择提交资料 ——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或者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支付工资证明及居住时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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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5.6.3—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
187 | 5.6.3—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基本规范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 (6)同一非居民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办理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办理申请。 (7)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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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5.6.3—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提速至20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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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5.7.1—156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房产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90 | 5.7.1—156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同“5.6.1—153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 变更内容 | ||
191 | 5.7.1—156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
变更内容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 |
192 | 5.7.1—156 |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2)受理部门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变更内容 | ||
193 | 5.7.2—157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194 | 5.7.2—157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5.7.2—157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1)汶川地震灾害毁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 (2)芦山地震灾害毁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5) (3)鲁甸地震灾害毁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6) (4)出租住房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 (5)转制科研机构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 (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 (8)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 (9)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4) (10)血站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 (12)房管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 ) (13)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 |
新增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增加 | |||
5.7.2—157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23)汶川地震灾害毁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4)芦山地震灾害毁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5)鲁甸地震灾害毁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6)出租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7)转制科研机构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9)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0)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1)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血站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34)房管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35)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
新增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增加 | |||
5.7.2—157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8129999)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8129999) |
删除事项 | 根据财行司意见增加 | |||
195 | 5.8.1—158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196 | 5.8.1—158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
变更内容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 |
197 | 5.8.1—158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同“5.7.1—156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变更内容 | ||
198 | 5.8.1—158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4)本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2)受理部门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本事项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变更内容 | ||
199 | 5.8.2—159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200 | 5.8.2—159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5.8.2—159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1)汶川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2)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3)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6) (4)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 (5)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33301) (7)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1) (8)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2) (9)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1) (10)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2) (11)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 (12)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1、10083905) (1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 (14)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 (15)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16)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 (17)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4) (18)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 (1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20)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21)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 (22)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 |
新增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修改 | |||
5.8.2—159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36)汶川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37)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38)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39)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0)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2)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3)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收购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 (44)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45)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46)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7)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9)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0)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1)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52)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3)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55)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56)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7)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件。 ——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新增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修改 | |||
5.8.2—159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
删除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修改 | |||
201 | 5.9.1—160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土地增值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02 | 5.9.1—160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 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1129905)(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 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 (3)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 质代码:11129903)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1129901)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7) (6)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99)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8) | 变更内容 | ||
203 | 5.9.1—160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加盖公章)。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土地增值 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加盖公章)。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3)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6)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新增内容 | ||
204 | 5.9.1—160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 | 新增内容 | ||
205 | 5.9.2—161 | 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服务事项 | 合并 | ||||
206 | 5.10.1—162 |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耕地占用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07 | 5.10.1—162 |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 | 变更内容 | ||
208 | 5.10.1—162 |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 变更内容 | ||
209 | 5.11.1—163 | 资源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资源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 资源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10 | 5.11.1—163 | 资源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
变更内容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 |
211 | 5.11.1—163 | 资源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 | 变更内容 | ||
212 | 5.11.1—163 | 资源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 变更内容 | ||
213 | 5.11.2—164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资源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214 | 5.11.2—164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215 | 5.12.1—165 | 契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契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 契税优惠办理 | 变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16 | 5.12.1—165 | 契税优惠办理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13)企业整体出售的契税优惠。 (18)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契税优惠。 |
删除内容 | |||
217 | 5.12.1—165 | 契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 | 流程图 | 变更内容 | ||
218 | 5.12.1—165 | 契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 变更内容 | ||
5.12.1—165 | 契税优惠办理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21)芦山地震灾害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604) (22)鲁甸地震灾害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606) (2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 (2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 (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 (26)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 (2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 (28)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 (29)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 (30)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 (3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 |
新增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增加 | |||
5.12.1—165 | 契税优惠办理 | 新增事项 | 报送资料 |
(21)芦山地震灾害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2)鲁甸地震灾害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证明材料。 (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批准改制上市证明材料。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26)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清理整顿证明材料。 (2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8)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9)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新增内容 | 根据财行司意见增加 | |||
219 | 5.13.1—166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印花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220 | 5.13.1—166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15)军火武器合同印花税优惠。 | 删除内容 | |||
221 | 5.13.1—166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222 | 5.14.1—167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车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223 | 5.14.1—167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流程图中“核实”环节 | 修改为“即时办结”环节 | 变更内容 | ||
224 | 5.14.1—167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225 | 5.15.1—168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城市维护建设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226 | 5.15.1—168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2)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3)退役士兵就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删除内容 | |||
227 | 5.15.1—168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228 | 5.16.1—169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教育费附加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变更内容 | ||
229 | 5.16.1—169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删除事项 | 业务描述 |
(2)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教育费附加优惠。 (3)退役士兵就业的教育费附加优惠。 |
删除内容 | |||
230 | 5.16.1—169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升级规范 | (3)对可以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履行手续的,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 新增内容 | |||
231 | 6.1.3—172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32 | 6.1.9—178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 委托出口货物,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 增加“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描述,缩小之前货物范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 |
233 | 6.1.9—178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34 | 6.1.10—179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35 | 6.1.10—179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增加“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描述,缩小之前货物范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第三条修改 | |
236 | 6.1.10—179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37 | 6.1.11—180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38 | 6.1.11—180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39 | 6.1.12—181 |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0 | 6.1.12—181 |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1 | 6.1.13—182 |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2 | 6.1.13—182 |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3 | 6.1.14—183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4 | 6.1.14—183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5 | 6.1.15—184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6 | 6.1.15—184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7 | 6.1.16—185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8 | 6.1.16—185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49 | 6.1.17—186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0 | 6.1.17—186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1 | 6.1.18—187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2 | 6.1.18—187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3 | 6.1.19—188 |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4 | 6.1.19—188 |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5 | 6.1.20—189 |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6 | 6.1.20—189 |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增加“(免)”描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修改 | |
257 | 6.1.20—189 |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58 | 6.2.1—19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修改描述,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者”改成“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修改 | |
259 | 6.2.1—19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60 | 6.2.1—19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61 | 6.2.2—192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 新增事项 | 业务描述 | Ø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49。 | 删除整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
262 | 6.2.2—192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 将审批改成处理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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