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2015年5月业务知识问答
答:(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一定的扣除原则,包括应符合真实、合理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等原则,且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非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宿舍的相关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等。
(2)您所说的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属于租金性质,应凭发票扣除;如属于上缴市财政款项,应凭非税收入票据扣除。
2.我司多年来一直亏损,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减资,减资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请问这个减资金额要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股东减资不影响你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资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 期初没有余额,2014工资账载金额本年计提贷方金额如10万,但实发借方9万,(假设计提工资符合税法);2015年1月发上年计提没发工资的1万。请问2014年汇算清缴工资中税收工资是10万还是9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你司2014年度汇算清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金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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