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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及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11 14:18:00      点击: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3年第12号、2015年第29号以及《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及核销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1.新签来料加工手册的免税证明开具及核销工作要求

201571日起,对新签订以及此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手册,必须严格按照24号公告要求,按月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并按照29号公告要求,于次年5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有关手册的免税证明核销工作。原已按手册为单位开具一份免税证明且未核销的,不再按月重复开具,相关手册的免税证明需按规定于次年515日前进行核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及核销的业务范围为出口企业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委托来料加工企业加工出口的业务,生产企业自行签订来料加工合同进行加工复出口且无委托加工的,无需开具免税证明及核销。

2.出口企业及来料加工企业的免税申报工作要求

出口企业应按月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收入进行免税申报,同时对相关出口货物出口收入开具出口发票。来料加工企业应在发生加工费收入当月向出口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就相关加工费收入申报免税,未取得免税证明的加工费收入不得申报免税。为便于免税证明的开具和核销,来料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时应按不同手册分别开具,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对应的来料加工手册号。

3.按月开具免税证明的具体操作

来料加工企业每月实际发生加工业务并开具加工费发票后,应在次月5日前填写《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连同加工费发票的发票联转交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应于10日前根据来料加工企业提交的信息数据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电子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企业取得免税证明后应及时转交来料加工企业,确保来料加工企业能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免税申报工作。

根据目前审核系统的设置,每张加工费发票必须对应录入进口报关单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必须录入复出口商品内容,但进口数量、单价、金额可以为零,复出口数量也可以为零。因此,来料加工企业在填写《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信息采集表》时必须注意,如加工费发票份数多于进口报关单份数的,可以重复填报进口报关单,但重复填报时相关报关单的数量、单价、金额只能填零,同时复出口数量也填零,确保总的进出口数量、金额与进出口报关单的合计数一致。如当月加工费发票份数少于进口报关单份数,则多出的进口报关单可以不用对应录入加工费发票内容,有关内容为0或为空即可。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填报电子数据时需注意:根据系统设置,免税证明申请数据中有“编号”和“项号”两项内容。其中“编号”的编写原则为“所属期”+“序号”,当本月同一个手册需要录入多条数据时,各条数据必须保证录入唯一一个“编号”,如20157月申报多个手册的免税证明,则第一个手册各条数据的“编号”均为2015070001,第二个手册的各条数据的“编号”均为2015070002,如此类推。而“项号”的编写原则为流水号,如同一个手册各条数据的“项号”为010203,如此类推。

4.免税证明核销的具体操作

对以前年度已开具免税证明且对应手册已于上年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必须于次年515日前由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核销手续,期间各出口企业在相关手册完成海关核销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核销,无需集中在最后一个月办理。如出口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需要注销的,必须在申请注销前完成相关手册的核销工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核销前,可通知来料加工企业整理已在海关核销的手册数据及相关资料,并由来料加工企业填写《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交由出口企业出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连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来料加工企业填写《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信息采集表》以及出口企业填报《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时,必须注意手册核销的加工费收入及出口数量是否等于已开具免税证明的加工费总额及出口数量总额,如出现差异的,将有可能因为未按规定开具免税证明或核销而需要补缴相关税款。

 

                     东莞市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15年7月10

 

 

附件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信息采集表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企业名称:                      加工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来料加工手(账)册号 已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情况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商品编码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备注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编号 加工费发票号码 加工费金额 计量单位 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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