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森电子贸易有限公司(限改公告)
2015/11/11 14:15:23 点击: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虎门国税限改[2015]4235号
东莞市众森电子贸易有限公司:(441900668228929)
你(单位)发票违法,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七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15年7月15日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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